上一页|1|2|上一页
/2页

主题:“不能以降价为理由退房”终于有了法律依据

发表于2012-03-02

日前,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《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下称《通知》),表示要站在维护法律严肃性、落实国家调控政策,以及维护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,严格适用情事变更原则,正确认定变更的情事与正常的市场风险、交易风险之间的界限,提高市场行为的可预见性和合同利益的确定性与可信赖性,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。

这一《通知》,被很多行内人士解读为,业主不能以发展商降价为理由要求退房有了法律依据。而《通知》发出的背景,是自2011年以来,随着政策调控趋严,各地房价出现下行之后,不少业主为了“维权”,要求发展商退房、补差价,甚至出现了冲击售楼处的事件。

2011年是房地产调控趋紧的一年,这一年,因为房地产限购、限贷等各项调控措施的发布,各地置业者均现观望,房价出现下行,特别是龙头企业加入价格调整行列之后,一些区域的降价潮来得又凶又猛,尤其是在长三角,不少楼盘一降就是两三成。这一轮降价,引发了业主的强烈不满。据统计,仅2011年年底,全国就发生了数十起冲击售楼部的事件。

事实上,几乎每次出台调控政策,都会引发大小不一的退房潮。2007年楼市陷入低谷后,不少买家因为楼价下跌而要求退房。2008年,东莞部分大开发商旗下的楼盘因为降价也遭遇过退房门。甚至在2010年广州出台限购政策后,番禺某大型楼盘也因此遭遇过众多买家要求退房。

房价下行,老业主利益受损,要求退房,其情是可以理解的,但是以此为理由并没有法律根据。因为,房子是一种商品,商品交易价格的涨跌,是市场行为中正常的现象,在房价上涨时业主们不会将差价退还给发展商,在房价下行时,显然也没有理由要求发展商将差价退补给业主。虽然降价幅度高的城市大部分是房价泡沫比较大的城市,但置业者在买房签订购房协议时,就应有承担房屋降价的心理准备,香港亦曾经经历过楼价的大涨大跌,但却罕见有业主会大张旗鼓地要求发展商退房,甚至是冲击售楼处。

最高院的《通知》说得很明确,要“提高市场行为的可预见性和合同利益的确定性与可信赖性”,这才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。不能以发展商降价为退房依据,或许可以让业主们在买房时,更谨慎地思考:买下这套房价格合不合理,自己经济是否能否承担,有了这种思考,才能更好地做出理性的购买决定,也有利于市场理性发展。

发表于2012-03-02
所以家境康城都卖不动了吧
发表于2012-03-02
很正常,本来就不允许,不过没有相关法律说明而已
发表于2012-03-02
引用:搜房网友(过客)在2012-3-2 16:13:47写道:原帖
所以家境康城都卖不动了吧
 
 还没开盘,不知道能否卖得动……
发表于2012-03-04
本来就不应该以这个原因退房的啦
发表于2012-03-05

这个本来就应该不能以这个理由退房的,但是没有明确规定,所以也闹得挺麻烦的,现在好了,不用再闹了

发表于2012-03-05

呵呵,支持!这就不用闹心了……买了就只能认了,谁让自己没仔细考虑就买了……以后有机会就卖出去算了

发表于2012-03-05
这次倒霉了……
发表于2012-03-05
呵呵,大家可以安心一点了~
发表于2012-03-05
已买房的确实不应该以为由退房,如果是质量问题,退房才是最合理的
上一页|1|2|上一页
/2页